疫情劳动争议山东省高级(疫情 劳动争议 比较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
〖壹〗 、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处理 劳动者因新冠肺炎被采取隔离观察、医学观察等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 ,期限顺延至隔离期或紧急措施期满 。“共享用工”法律关系认定 借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非营利目的,与借入单位、劳动者签订借调协议,约定疫情期间提供劳动 、疫情结束后返岗的 ,不认定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贰〗、合同纠纷 解答了疫情期间合同履行、合同解除 、违约责任等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了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 。刑事案件 探讨了疫情期间涉及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诈骗罪等的法律适用。

〖叁〗、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符合这一特征 ,一般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法律后果:上海出台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修订版提出三点注意:属于不可抗力,不等于当然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免责、合同解除权等各种法律后果 。
〖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意见2020年2月,上海高院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二)》,明确: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租金 ,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生活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一般不能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疫情期间生活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但需结合用人单位主观恶意、补救措施及地方规定综合判断。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若已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且延期未超一个月 ,员工不能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若未协商或延期超一个月,员工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疫情期间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补偿需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判断 ,若免责事由成立则一般无法获得补偿,不成立则可能获得补偿,但不建议走此途径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违法的 ,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确困难的,但还是要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如果职工正常上班付出了劳动的 ,则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否则员工可以以企业不足额发放工资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十个劳动争议疑难法律问题问答
以下是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十个劳动争议疑难法律问题问问题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不能 。
应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相关通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 ,劳动者关心的8个法律问题解答如下:员工在家办公,企业可以减少员工工资的发放吗?在家办公期间,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企业可停止发放因工用餐、出行等未实际发生的绩效类工资,但不能减少基本工资的发放。
从劳动法视角看,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传染病分类认定、居家办公劳动报酬计算 、“不可抗力 ”适用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等 ,具体如下:新冠肺炎的传染病类型认定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五)的核心内容如下: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基本原则 协商求同原则:强化劳动关系双方共克时艰理念,优先通过调解协商化解纠纷 。平衡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与就业 ,同时为企业生存创造条件。
对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山东高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如下: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问题 隔离或紧急措施期间禁止解约:在隔离治疗 、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延伸思考:类似案件的借鉴路径政策适用优先: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时,应首先依据比较高院 、人社部及地方指导意见 ,明确工资支付、合同解除等核心规则 。调解机制强化:建立“调解-仲裁-诉讼”分层化解机制,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降低诉讼率。
具备继续履行条件时 ,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继续履行造成不合理损失的,可通过延长工期、调整价款或违约金等方式继续履行。疫情影响不足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但符合《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情形的,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
近日,广东高院与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统一了涉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涵盖六大类20余种纠纷,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正常经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山东省人社厅权威解读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
〖壹〗 、劳动者信息报告: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劳动者应如实报告,用人单位收集信息应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 。
〖贰〗 、政府部门的指导与服务职责用工指导与服务:各级人社部门需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 ,提供政策支持。劳动监察执法: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叁〗、根据2月25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公告 ,相关问题解答如下:带薪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山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围绕审判程序、劳动关系认定 、法律适用三方面提出倾向性意见 ,为全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借鉴。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案由确定问题劳动争议案件存在案由不规范、不准确现象,部分案件未根据争议性质和内容准确确定案由 。
〖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2)要点如下: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政策性奖励费用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自劳动者退休时起算。
〖叁〗、山东省关于处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因为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1)》核心内容如下:退休争议受理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退休(含提前退休)产生的争议,因涉及行政审批职责 ,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